滕州市关于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整顿和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机动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的界定

未经山东省商务厅资质认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及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未取得商务部门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机动车的,均属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

二、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

非法回收拆解、倒卖报废机动车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经营并彻底拆除相关经营设施。

对不停止经营及未彻底拆除相关设施的,一经发现,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非法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滕州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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