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细则

9月11日至10月11日,《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邯郸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款,包括定金、预付款、首付款、一次性全部付清的房款、分期付款和按揭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一律纳入政府监管。

邯郸市要求,预售资金应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监管机构对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监管额度内的资金用于支付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建设工程款、建筑材料款、设备款、工程监理费、不可预见费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款项,不得用于支付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不得用于缴纳土地价款、罚金、支付营销费用及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

存在“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的,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罚;存在资金抽逃造成经济损失,影响社会稳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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