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发布新建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资金应按照拨付节点申请使用
6月2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根据《通知》内容,在预售资金管理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工作要求,及时通过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系统完成合同网签,打印交款通知书,协助购房人将房价款全部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并及时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非监管账户收取房价款。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款通知书等约定,将定金、首付款以及其他形式房价款全部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购房人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按揭银行应当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确认首付款已足额交存至监管账户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的,监管机构应当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核实,由监管银行拨付;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外预售资金的,由监管银行直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提取使用手续。
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主管部门按照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主体结构三分之二、结构封顶、外立面完工、规划验收、竣工验收、不动产首次登记等七个环节设置资金拨付节点。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应当按照拨付节点申请使用。
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监管账户内预售资金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五。
《通知》提到,监管银行应当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问题的,应当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监管机构,监管机构要及时作出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用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等额替换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工程进度未达拨付节点,但房地产开发企业确需提前支取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经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核实情况并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可以予以支持。
合作银行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监管账户的收支情况等相关信息汇总后,提供给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在商品房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扣划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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