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

提要: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日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日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工作。

  《细则》共包含六章共25条内容,对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计划、过程管理、确定公布、责任和惩戒等作出具体规定。《细则》明确,每半年发布一次创建计划,每年公布一次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细则》对申请列入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计划的建筑工程项目需满足的条件作出详细规定。参与创建计划的项目由项目总承包单位具体负责,施工许可证信息存在2家及以上承建单位的,采取联合体方式参与创建;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列入创建计划,并将有关表格报项目所在地监督机构。经项目所在地监督机构、市级监督机构初审复核通过后,由各市择优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确定符合创建条件的项目,将列入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计划并公布。

  参与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的项目,从开工后次月起到终止施工安全监督,项目总承包单位应每月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并按分项分类拍摄反映不同部位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的照片,一并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项目所在地监督机构应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对项目基础阶段、主体施工、装饰阶段随机抽查次数各不少于2次。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列入创建计划的工程项目不定期监督抽查,对未按照规定开展有关工作的项目,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以及整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通报,并取消项目创建资格。

  对列入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计划且已竣工的项目,同时符合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或交付使用均不超过12个月等条件的,可确定为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细则》中详细规定了创建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所需的各类资料。

  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结果是项目参建企业及人员信用评级、市场行为评价等的重要内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企业在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中严禁弄虚作假,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及施工扬尘污染等事件,对违反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项目创建资格,并依法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 》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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