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契税具体适用税率拟定为3% 现公开征求意见
5月10日,记者从重庆市财政局获悉,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四部门就《重庆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授权事项,结合重庆实际,重庆市契税适用税率定为百分之三。同时,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免征或减征契税。
其中,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后,免征契税。
《征求意见稿》指出,该方案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1998〕28号)同时废止。
即日起至5月18日,市民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反馈意见:
1.邮寄信件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401121)或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9号重庆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401121),信封上注明:《契税法》授权事项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发至:市财政局cqczszc@163.com;重庆市税务局2641685@qq.com。
3.电话及传真:市财政局023-67575431、023-67575461(传真);重庆市税务局023-67572625、023-67572837(传真)。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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