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启动征求意见

10月27日,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政部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1991年发布实施以来,首次迎来修订。

据了解,本次修订将管理办法的6章39条,修改为4章16条。在具体章节上,增加资产评估管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两章,删除组织管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三章。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办法》的发布,将有利于更好更客观地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从源头治理来看,为更好优化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一个制度化的基础,可以更好发挥国有资产的功能,更好发挥国有资产作为重要市场要素的制度基础作用。

财政部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需要。一是需要将国有资产评估改革发展成果和实践经验及时转换为制度规定,特别是简政放权改革成果、行业管理改革成果等。二是需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是需要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提升资产评估专业服务能力。

当前对于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国有单位监管体制、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监管体制和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体制。本次修订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评估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国有单位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对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在坚持“放管服”改革的基础上,本次修订规范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明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授权的国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是国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产权转让等的必要程序。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论在其有效期内作为作价参考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修订新增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章节,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国有单位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检查,发现国有单位未执行或者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其停止相关经济行为,并告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责任编辑:王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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