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不少于72小时

《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明年起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民族文献分馆或民族文献阅览室。

根据《条例》,省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72小时,市州公共图书馆不少于63小时,县(市、区)公共图书馆不少于56小时,乡镇(街道)、村(社区)图书馆(室)不少于48小时。同时,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公众需求,推行错时开放;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

《条例》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以下五项服务:文献信息查询、借阅;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流动服务和定点服务;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及信息素养教育;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肖达钰莎)

来源: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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