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新建租赁住房在哪建?怎么建?如何管理?规定来了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济南市住房租赁市场,切实做好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工作,6月17日,济南市发布《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在土地供应及规划建设管理、登记及转让管理、运营管理、物业服务管理、监督管理做出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各区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平阴县、商河县按照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实际可参照执行。

布局区域与配建比例

办法中指出,租赁住房重点布局在产业聚集区、商业商务聚集区、交通枢纽地区(含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高校、科研园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的区域;轨道交通沿线车辆基地上盖物业应配建不低于20%的租赁住房。新建租赁住房可采取整地块规划、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以及工业(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等方式建设。

值得注意的是,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时,新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原则上按照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租赁住房,轨道交通站点半径1公里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其中面积小于3公顷(含)地块应全部用于租赁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产权移交给政府,委托市国有房屋租赁运营管理机构管理。确因区域、规模等条件限制,不宜配建租赁住房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其它适合配建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补建。

同时,租赁住房建设要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承载能力,针对租赁使用的特点,做好项目相关配套设施的规划布局。

配建标准与户型面积

 居住人口按照人均35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估算,社区服务、文化教育等配套设施的人均配建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同等规模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车位按每百平方米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1个配套。相关配套设施须与租赁住房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为便于管理和使用,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的租赁住房应相对集中,以整幢为最小单位,并合理设置居住及配套服务功能区。对分期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配建的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纳入首期建设及交付。此外,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户型设置原则上为90平方米、60平方米、35平方米,要合理设置项目户型配比,其中35平方米左右的户型,原则上占项目总套数50%。

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与收费方式

 租赁住房在自持年限内不得进行销售,不得转让及拆分抵押,不得进行分割登记、分割抵押,城中村改造保障用地及自有土地上建设的租赁住房不得分割、不得转让,且不得调整为普通商品房。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的租赁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国有房屋租赁运营管理机构统一运营管理,工业项目配套的职工集体宿舍,由工业(产业)园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委托的专业化运营单位统一管理。职工集体宿舍不得销售、“以租代售”或作为职工福利房。

所有新建(配建)租赁住房应纳入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管理,按照《济南市住房租赁企业登记及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所有新建(配建)租赁住房不得“以租代售”。

运营单位不得一次性收取3个月(不含)以上租金,收取押金金额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不得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变相出售。租赁住房运营单位除收取押金、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使用房屋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承租人其他费用。

 此外,新建(配建)租赁住房按照“谁建设、谁管理”原则,结合租赁住房规模、分布、承租人需求等因素提供物业服务。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的租赁住房应预留满足租赁住房规划要求的停车位,并优先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工业项目配套的职工集体宿舍,物业服务由园区物业服务单位或委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结合工业(产业)园区企业员工职住需求提供物业服务。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由承租人承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服务标准相对应,在租赁住房合同中具体约定。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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