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自贸区南京片区:支持鼓励在自贸区安居,人才购房最高补助40万元
9月12日消息,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实际,自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建设与交通局、行政审批局、自贸区综合协调局共同制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意见,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
意见提出,全面提升商品房品质。2023年8月1日后出让的地块,商品住宅类项目底层架空部分及其分摊、风雨连廊、配电房等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对开发企业在“保交楼、保品质、保民生”方面进行责任考核,对通过考核的核心区内地块,竣备交付时按照计容建筑面积1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考核激励;对通过考核的核心区外地块,竣备交付时按照计容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考核激励。
南京自贸区还将着力改善营商环境。对2023年8月1日后出让地块的红线内水电气工程安装费用,在项目竣备交付后,按计容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分担;对2023年8月1日后在自贸区新拿地项目进行优先退税。
同时,通知提出,支持鼓励在自贸区安居,自文件发布之日起:
1.对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D类、E类、F类人才,对所购房屋分别按照合同备案价格10%、7.5%、5%补助,其最高补助不超过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首次将户口迁入自贸区的家庭,每户可按所购房屋合同备案价格获得2.5%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支持企业在自贸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用作企业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鼓励企业员工集体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对一次性购买10套以上的,给予每套按房屋合同备案价格2.5%补助,每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上述3类补助不可叠加享受。相关细则另行发布。
文件还提出地块激励兑现。地块相关激励标准及兑现时限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土地挂牌时提供单独说明作为挂牌文件附件予以明确。责任考核细则及奖励办结时限由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设与交通局另行制定。
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的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外地块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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