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集团合营企业郑州被罚 项目未组织验收擅自交付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3日讯 近日,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发布于2022年6月22日行政处罚公示-法人。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城综罚决字〔2022〕第2128048-1号)显示,河南正华竹桂园置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二七区三官中路西、芦庄路北金地正华漾时代园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和《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伍万肆仟陆佰肆拾陆元(54646元)的行政处罚。

河南正华竹桂园置业有限公司由金地集团(600383)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嘉兴悦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持股50%。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地集团”,600383.SH)年报显示,金地集团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子公司,直接持股98.57%,间接持股1.43%。河南正华竹桂园置业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合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出租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李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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