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黄牛”为四女子获取购房资格,被法院建议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我们都知道黄牛的存在,但是你听说过有“结婚黄牛”吗?据微信公众号“秦淮法院”9日消息,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建议秦淮区民政局将一名谎称自己未婚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和一名18个月内与四名女性闪婚闪离的“结婚黄牛”列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

据悉,这是《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后,南京法院首次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线索移送民政部门并建议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为上述文件精准落实提供了一次有益实践。

18个月“四婚四离”

王某与李某于2020年5月经福建省某法院调解离婚,但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获得南京购房资格,谎称自己未婚,与丁某于2017年10月登记结婚,仅仅两天后便登记离婚。

王某与丁某办理结婚登记的当日,就以家庭名义向南京市房产局申请开具购房证明,随即王某与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现售合同,购买位于江宁区的某小区房屋。王某随后凭购房证明和其他材料向江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并办理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丁某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曾先后与包括王某在内的四名女性办理了结婚、离婚登记手续,四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都很短暂,仅2至7天时间。丁某自述,其虽与四名女性先后登记结婚,但并无共同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仅是将结婚登记作为帮助对方取得购房资格的方式,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以家庭名义,为四名女性向相关部门申请了购房证明,在取得购房证明后就办理了离婚。

由于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秦淮法院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王某与丁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建议将两名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承办法官介绍,王某故意隐瞒已婚重大事实的行为,以及丁某并无与他人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而将结婚作为“帮助”他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取得购房资格的方式和手段的行为,均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损害了购房等社会公平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由于原告的行为构成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秦淮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于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3日期间的婚姻无效。

但是,原告故意隐瞒已婚重大事实的行为以及被告并无与他人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而将结婚作为“帮助”他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取得购房资格的方式和手段的行为,均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损害了购房等社会公平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为对上述行为做出惩戒,秦淮法院依法向南京市秦淮区民政局及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将原被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就规范婚姻登记及购房证明开具、管理工作,提出司法建议。

对于法院给出的司法建议,小编表示举双手赞成,为一己私利钻政策漏洞如果不严加惩戒又何来公平一说?大家又是怎么看这个案件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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