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没有购房资格,签订的意向合同有效吗?

来源:杭州住保房管

在房屋交易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经过初步协商后会就预购房屋的基本情况、房款、支付方式等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购房意向合同》,假如购房人无购房资格,该《购房意向合同》是否有效?今天,小编就带大家看一起因购房人无法按照约定取得购房资格而引起的房屋买卖纠纷案。

案例

买卖双方及居间人签订《购房意向合同》时约定:买方陈先生向卖方王女士购买杭州的一处房屋,房屋转让总价为400万元,首付款120万元,双方于意向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定金10万元。由于买方名下已有两套房屋,暂不具备购房资格,为保证意向合同的顺利履行,买方与卖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买方承诺在意向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办妥购房资格相关事项并与卖方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3个月后因买方逾期未办妥符合购房资格相关事项,无法与卖方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卖方根据《购房意向合同》主张没收定金,买方则向法院起诉主张其不具有购房资格,认为该《购房意向合同》无效,要求卖方返还定金。

风险点:购房人在无购房资格条件下签订《购房意向合同》。

法院认为

买卖双方及居间人签订的《购房意向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买方要求确认《购房意向合同》无效并据此要求卖方返还定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购房意向合同》生效后,买方与卖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买方不符合杭州市限购政策导致不能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小编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情形,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否则即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在签订《购房意向合同》等协议时应当小心谨慎,对合同条款和权利义务仔细审查,保证自己在能够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再签署。如果购房人暂时不具备购房资格,想要通过出售自己名下房产来腾出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应当与卖方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并尽量争取一个相对保险的取得购房资格的期限。否则,购房人极有可能因自己违约而承担高额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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