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姑为继承侄子房产起诉民政局,北京首例涉遗产管理人被诉案开庭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居住在北京朝阳的赵某雄因病去世,因其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其姑母赵女士以朝阳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诉至法院。7月28日,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继承纠纷案。另据朝阳法院介绍,此案是民法典施行后,北京市首例涉遗产管理人被诉案。

原告赵女士诉称,弟媳和弟弟去世后,将患病的侄子赵某雄托付给她抚养,赵某雄患糖尿病及并发症,每天需要打4次胰岛素,成年后无法独立生活和工作,和姑姑一家居住在朝阳区。她为侄子成家做准备,出资以侄子的名字购买了一套房屋,并持续偿还贷款、管理房屋。

2019年3月,赵某雄因病死亡。

赵女士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朝阳区民政局是遗产管理人,而她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赵某雄扶养较多的人,可以主张继承遗产。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由她继承赵某雄名下的涉案房产。

公开资料显示,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朝阳区民政局代理人表示,赵某雄生前未接受我局救助或管理,他去世后其居住地街道也并未向我局告知赵某雄死亡的有关情况,因此我方对于赵某雄的债权、债务及继承人情况均不知情,对于何时成为赵某雄的遗产管理人身份亦不知情。所以我方认为,在未经法定程序指定我方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原告起诉没有相应依据。另外,我方亦无法确认被继承人赵某雄的生前遗愿。

赵女士的代理人则认为,赵某雄已无法定继承人,而且未立遗嘱,也无受遗赠人。赵某雄生前居住在朝阳区某小区,其户籍也在该地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中,原告属于继承人之外对于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故按照法定继承主张。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及陈述,法官归纳如下调查重点: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即被告是否系赵某雄的遗产管理人;原告是否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赵某雄扶养较多的人;原告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全部份额是否有依据。

庭审中,双方均表示对法官归纳的调查重点无异议,并进行举证。由于涉案房屋相关情况需进一步核实,赵女士当庭提交了证人出庭申请,法官为双方确定了举证期限。

案件将择期继续开庭审理。

校对 卢茜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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