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告是否可诉?拆迁之前被拆迁人需要做些什么?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公告具有承上启下、广而告之的作用,因此相关部门需要依法依规的在被征收区域以书面的形式张贴拆迁公告。但是,实践过程中,征收方常常在没有公告的情况下,或是拆迁公告内容并不完整的情况下就征收这是我们屡见不鲜的。当然而还有有别的征收方将拆迁公告中的详细内容含在了批复文件中并未说明。那么针对认为侵害了自己权利的拆迁公告是否可诉呢?

  以下我们根据最高院的一则案例来看一下,拆迁公告是否可诉?

  李某系西安市村民。李某所在村于2011年7月4日取得城中村改造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进行城中村改造前期准备工作。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结合李某所在村实际情况,该村党支部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制定了《城中村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该方案经党支部、村委会、村监委会全体成员、各村民小组组长、全体村民代表讨论并表决通过。三委会成员及小组长于2013年6月30日在方案上签字确认,村民代表于2013年7月4日在方案上签字确认。

  该村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批准申请。后区城改办作出《改造事项批复》。在2013年7月10日《西安日报》第四版刊登了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及《改造事项批复》。

  但李某对此有异议,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区城改办作出的《改造事项批复》。

  在庭审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拆迁通告》的合法性问题。相关部门一系列的行为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和《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要求,并无违法之处。《拆迁通告》在城中村改造中具有承上启下、广而告之的作用。从《拆迁通告》的内容上看,主要涉及长乐坡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工作,明确了拆迁范围、组织实施主体、对拆迁工作人员及被拆迁人的要求、对各有关政府部门拆迁安置工作要求及扰乱拆迁安置工作的法律后果等有关事项,并未超出批复范围。从后果上看,《拆迁通告》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仅要求“相关部门要停止拆迁范围内宅基地手续审批工作,不再新划宅基地。在拆迁范围内严禁突击建房,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阻止被拆迁人在《拆迁通告》发布后盲目建设,对拆迁范围内原有的房屋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拆迁通告》的效力依赖于《前期工作通知》《改造事项批复》。关于《拆迁通告》是否在村内张贴,对于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已无实际意义,且2013年7月10日《西安日报》第四版刊登了通告内容。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求。李某不服,于是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拆迁通告》本身仅是一个阶段性行为,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不具有独立的实际影响和法律后果。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实际影响的主要是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实施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最终二审法院以《拆迁通告》不具有可诉性,撤销了一审行政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起诉。李某不服,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最高院认为,《改造事项批复》晚于被诉《拆迁通告》作出,《改造事项批复》中亦有关于该《拆迁通告》的表述,且被申请人未说明《拆迁通告》的全部内容包含于《改造事项批复》之内。申言之,根据本案有效证据难以证明《拆迁通告》系对上述批复的广而告之,亦难以证明该通告仅系程序性告知行为。

  《拆迁通告》径行规定了拆迁范围、要求停止生产经营、规定期限内搬离拆除现场等内容,对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二审法院的行政裁定。

  实践中,征收方常常以各种理由侵犯被征收人权利义务的情况常常发生,尤其是在拆迁初期,不发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内容不明确、不完整是常有的事。对此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在拆迁之前可做好以下的准备工作。

  一、了解拆迁公告内容

  拆迁公告在征地拆迁中有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被拆迁人应当要对拆迁公告中的内容有所了解。

  1、拆迁项目简介;

  2、拆迁实施单位简介;

  3、拆迁区域介绍;

  4、拆迁时间及期限介绍;

  5、拆迁基本问题的介绍及解决方案;

  6、告知被拆迁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以上就是拆迁公告内容,如果征收方没有发布拆迁公告或是拆迁公告内容可及时的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提起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对拆迁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土地征收部门要说明房屋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特别是补偿方案。

  2,房屋拆迁是否得到批准,是否颁发拆迁许可证。

  3,审查拆迁的目的,房屋拆迁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国家建设的需要,是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的需要,任何人都应当服从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4,无论是城市房屋征收还是土地征收,均是政府行为,不是开发商的行为,如果开发商去征地或作为拆迁人,都是不合法的,你可以拒绝。

  三、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

  在征地拆迁时,如果对补偿方案不满意不满意,可及时的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进行陈述或是申辩,要知道,被拆迁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时可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或是鉴定。

  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同样享有要求拆迁人进行以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并给予安置的权利。

  另外,被拆迁人也应当要知道,房屋征收范围一旦确定后,就不能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否则在拆迁时可能会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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