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 不得要求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各地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清理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 

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信箱,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事项,保障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通知强调,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建筑市场壁垒、限制和排斥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清理废除妨碍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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