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一套房卖4家,骗千余万购房款,法院判了!

据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16日消息,2018年开始,上海一男子晋某打着“卖房”的旗号先后和多人签订购房合同,共骗取购房款1000多万元。本案经虹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近日,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晋某有期徒刑13年。

虹口检察院介绍,2018年,负债累累的晋某在多个售房中介处将自己位于杨浦区的一户住宅出售。5月,晋某经中介介绍与严某签订购房居间合同,并收取严某购房定金10万元。随后几个月内,晋某经不同中介介绍,先后与胡某、黄某、王某签订购房合同,分别收取购房款460万元、570万元、600万元。

到案后晋某交代,因欠债太多他只想着用买房人的钱把债务还清。经调查,收到的1000余万元购房款大部分被晋某拿去偿还欠款及花销。

审查本案时检察官发现,晋某房子的挂牌价格约在750万元左右,低于市场价近三百万元,极高的性价比吸引了多名买家想要购房。尽管晋某债台高筑且房子处于被抵押查封状态,4名被害人与晋某协商后仍同意签订购房合同。

据被害人严某介绍,在支付10万元定金后,晋某迟迟未去办理解除抵押手续。此外,被害人胡某、黄某称,合同签订后晋某一直以房屋被法院查封需解除、房产证需更名等理由,要求他们提前支付房款并拖延交易进一步进行。而胡某、黄某在交易被长时间拖延后才在房产交易中心查出晋某留在中介处的房产证是假证。

虹口检察院指出,2018年至2019年间,严某、黄某、王某先后将晋某起诉至法院,胡某在得知被骗后也已向公安报案。后法院判处晋某退还严某定金及违约金20万元,黄某起诉后法院判决将涉案房产过户给黄某。在法院审理期间,晋某又指使他人再次起诉,意图通过查封涉案房产逃避法院强制执行。

检察官提醒购房者,“表面上占大便宜的事,往往有大坑”。买房前一定要确认对方房屋的产权信息,签订购房合同时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合同签订后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及时做好网签,打款有必要选择第三方监管,不轻信任何口头承诺,同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检察官同时提醒卖房人,房屋交易需守法,任何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均具有法律效力,“一房多卖”不仅违反社会公德,而且触犯国家法律。

 

(责任编辑:常丹丹 HO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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