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审批及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公开征集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委托实施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决定》(2019省政府令第2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哈政规〔2020〕16号)等有关法律要求,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市拟定了《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审批(审核)及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现将《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审批(审核)及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如有意见,请于11月4日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gb2301@126.com。

联系人:高炜  

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审批(审核)及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委托实施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决定》(2019省政府令第2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哈政规〔2020〕16号)精神,进一步理顺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主体、标准和程序,规范我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审核)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规范程序,以区为主。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报批及补偿安置工作程序,明确区政府承担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申报和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区政府在申请用地和征地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有效形成权责统一的工作模式。

(二)依规补偿,保障权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合规、保障权益”的原则,规范集体土地地上物补偿方式,杜绝“三抢”,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统筹兼顾,遵循规律。结合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际,遵循市场价值变化规律,科学制定适合我市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配套标准和政策,提高征地工作效率,保障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建设用地供需。

(四)依法实施,保持稳定。切实贯彻国家、省、市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充分考虑征地政策前后衔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障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公开透明。

二、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即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际征地工作中补偿安置标准不得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各区政府在实际征地工作中,一是对跨区片征地出现价差的,可参照相邻区片价适度调节;二是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低于该区片既往补偿价格的,即低于市政府已经征收过并签订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可按历史发生的补偿安置标准执行。三是对现有征地政策未涵盖的特殊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原则,区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召开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二)地上物和青苗的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1、关于集体农用地地上物和青苗的补偿方式。

一是采取实际评估成本价方式实施补偿。实际评估成本价是在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后,对经区政府认定合法的地上物(包括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农用生产设施),可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具体地块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同期征地同一评估种类应委托同一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按实际评估成本价补偿的地上物不再给予每平方米8元的青苗补偿。

二是采取平均评估成本价方式实施补偿。征收集体农用地涉及集中联片开发和跨区片项目,在征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后,可选择平均评估成本价实施补偿。平均评估成本价,即按照一定年期内我市集体农用地地上物实际发生的补偿成本平均值测算估值,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3年调整一次。综合近3年我市集体农用地地上物补偿情况,经测算,目前我市集体农用地地上物平均评估成本价为每平方米208元。可设立征收集体农用地地上物调节资金,按照地上物平均评估成本价的一定比例提取,提取幅度控制在30%以内,用以调剂地上物平均评估成本价在不同地区产生的差异。

平均评估成本价涵盖的集体农用地地上物补偿内容,包含地上附属设施(农用生产设施)、林木、经济作物、青苗等。按照集体农用地地上物平均评估成本价补偿的地上物,不再给予其它补偿。适用范围包括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松北区、平房区。

2、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补偿方式。

对集体建设用地上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可采取两种补偿方式。对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提供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重新建房的,按照相关规定,可以采取货币化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对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提供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重新建房的,可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对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采取货币化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费用标准

按照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区政府负责落实参保人数及费用的测算、解缴、安排、使用和监督工作。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费用实行单列,纳入征地补偿成本,参保标准按社保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市人社部门依区政府确定的失地农民养老人数和具体人员,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三、工作主体和工作程序

(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主体责任

1、市政府负责承接省政府权限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的审批职权;承接省政府对依据国务院已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方案编制实施方案的审核职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审定全市土地成片开发征收方案计划;制定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政策;批准发布《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

2、区政府作为集体土地征收实施主体,提出本区土地成片开发征收方案计划,负责《征收土地启动公告》送达、公示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意见,开展补偿登记工作;开展被征地农户确认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和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监督落实相关补偿费用;负责计算、上报并缴纳社保资金;作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组卷、报卷、依审查意见进行补正的主体,对呈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完成《征收土地公告》的送达、公示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负责对征地全过程相关资料的存档,组织对已征收集体土地注销登记工作;负责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已完成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进行评审,区级联席会议对评审结果认定,认定结果作为结算和成本返还的依据。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宣传贯彻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相关法律法规,代市政府汇总拟定全市土地成片开发征收方案计划,并依据区政府申请和土地成片开发征收方案计划代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启动公告》;负责对区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对申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的组织听证;负责对用地报批卷宗材料进行会审,并报市政府批准;代市政府拟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和《征收土地公告》;配合区政府、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已完成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工作。

(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审核)办理程序

按照新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结合省政府审批(审核)职权委托下放工作,各区在申报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时,在考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同时,量入为出,切忌重申报轻供地,必须要兼顾批后供地工作,在保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及时支付到位前提下,确保项目用地选址科学、组卷规范、审批高效,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监督各区政府做到即批即征即供,力争节约集约用地,杜绝批而不征、征而未供、供后不用等闲置浪费土地现象的发生,具体流程及要求如下:

1、启动公告阶段:区政府提出土地征收的申请,根据市政府审核同意的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计划,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代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启动公告》,报市政府批准发布,区政府负责送达、公示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2、调查确认登记阶段:区政府组织对拟征土地勘界测量,并进行现状调查,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勘界结果进行确认,需要评估的地上物,区政府在《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后,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结合现状调查结果进行确认,需要评估的,可同步开展评估工作。组织拟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偿登记工作。上述工作完成后,区政府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制定补偿安置方案阶段:风险评估后,区政府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并送达、公示,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对申请听证的,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听证,区政府根据听证情况调整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将最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发布。

4、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阶段:区政府测算有关费用,并签订《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涉及失地农民的,区政府应按标准计算人数,确定社保费用足额向社保部门缴纳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并经社保部门审核同意。

5、土地征收组卷会审阶段:区政府向市政府提请正式用地申请,拟定工作方案即《一书三方案》或《一书四方案》,并负责将工作方案、相应图件、相关征地材料上传至黑龙江省自然资源业务管理平台,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履行会审程序,区政府根据会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正工作。

6、缴费报批阶段:会审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向国库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并出具缴费凭证。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收到缴费凭证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后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批复文件,并代市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呈报市政府批准发布。属单独选址项目的,履行报省和国家的程序。

7、批后实施阶段:区政府负责《征收土地公告》的送达、公示并留存相关影像材料,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办理集体土地注销登记工作。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征收集体土地实行综合包保模式。区政府在实施征地工作中,可采取整体打包的模式,实行综合包保价。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物评估价+调节资金。另外,按照征收补偿总额5%比例(不包含集体建设用地房屋补偿费)设立征收统筹平衡资金。计提的征收统筹平衡资金,由各区统筹平衡,合理分配使用,用于促进征收和解决征收工作中不可预见的问题。

(二)拓宽多种补偿安置方式。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除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外,还根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以及城乡规划要求,采取留地安置的方式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补偿。

(三)落实征地补偿款直补。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区政府将征地补偿费、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按照《黑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要求,由区政府对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五)完善区级集体土地征收评估工作。各区政府要结合本区域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实际,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统筹和管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作业,对有异议的评估结果可组织开展复评工作。

(六)做好征地涉访、涉诉和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工作要求,由各区政府统一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的涉访、涉诉和信息公开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配合。

本意见为《关于委托实施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决定》(2019省政府令第2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哈政发法字〔20〕号)的配套实施政策,同步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16〕8号)废止。

   

(来源:市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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