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央行释放的两个政策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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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政策信号1

:近期人民币大涨后,央行将外汇风险准备金率调整为0

(一)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存在的必要性明显降低

1、受人民币汇率因外资流入和中美利差处于历史高位等因素影响,近期人民币汇率大涨,2020年10月10日(周六),央行宣布自2020年10月12日(周一)起将外汇风险准备金率由20%调整为0。

2、外汇风险准备金作为一种宏观审慎管理举措,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人民币过快贬值,推出的背景是2015年“811”汇改。此次央行将外汇风险准备金率调整由2018年8月的20%再次调整为0,主要受近期人民币大幅升值影响,意味着在目前情况下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存在的必要性实际上已经明显降低了。

(二)CNY

和CNH的全年波动幅度分别高达5.51%、6.65%和7.26%

我们可以看下2020年以来人民币汇率的走势,今年以来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在岸价和离岸价的波动幅度分别为5.51%、6.65%和7.26%(美元指数波动幅度高达11.41%),较2019年底分别升值2.82%、3.63%和3.89%(美元指数下跌3.56%)。特别是国庆假期后第一天,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在岸价和离岸价分别大幅升值0.45%、1.43%和0.71%。

(三)从历史经验来看,外汇风险准备金率短期内不改变既有升值趋势

央行分别于2015年10月和2018年8月两次征收外汇风险准备金率,并分别于2017年9月和2020年10月两次宣布取消(可以看出宣布征收和宣布取消之间基本相隔两年左右的时间),虽然其意图很明显,但从历史经验来看,无论是由0调整为20%,还是由20%调整为0,在该举措推出之后,人民币仍然会继续保持当前的趋势。

例如,2015年10月开始征收时,人民币贬值趋势仍然延续,且持续至2017年1月份;2017年9月取消时,人民币升值趋势仍然延续至2018年4月;2018年8月征收时,人民币贬值趋势延续至2018年11月。

考虑到中美利差保持在历史相对较高水平的现状以及外资流入的现状短期内难以改变,因此目前来看,外汇风险准备金率的调整只是一种预期管理,可能会改变节奏,但不会改变短期走势,短期内人民币升值的格局仍将继续维持,人民币汇率依然有较强的支撑。

(四)何为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

1、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是一种宏观审慎管理政策,主要针对代客远期售汇业务,其目的在于提升投机成本,避免人民币过快贬值。该政策产生的背景是2015年的“811”汇改,当时汇改后,仅2015年8月当月银行代客远期售汇签约额约为1-7月平均水平的3倍,投机特征较为突出。

为此2015年8月30日,央行发布《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273号),决定自2015年10月15日起,开展代客远期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含财务公司)应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准备金率暂定为20%。2015年9月2日央行发布《关于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5)203号),进一步明确相关事宜。

2、事实上该政策有一定国际经验借鉴,如韩国曾要求金融机构按其资本的一定比例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秘鲁曾在2010年1月对短于60天的NDF合同征收30% 的所得税;2011年1月巴西规定银行按货币市场美元空头头寸缴存无息准备金;土耳其允许银行以外汇形式交存法定准备金;智利对短期资本流入收取无息准备金等等。当然有经验借鉴是一回事,是否有效果则是另外一回事。

3、外汇风险准备金由金融机构交存,而为满足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的要求,银行会相应调整资产负债管理,并通过价格传导抑制企业远期售汇的顺周期行为。此外,央行上海总部也专门设立“金融机构外汇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负责外汇风险准备金资金的收取及退还等日常管理。

4、如前所述,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主要针对代客远期售汇业务,具体是指未来某一时间形成客户购汇行为的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包括(1)客户远期售汇业务;(2)客户买入或卖出期权业务,以及包含多个期权的期权组合业务;(3)客户在近端不交换本金、远端换入外汇的货币掉期;(5)客户远期购入外汇的其他业务。其中除期权和期权组合业务按名义本金的50%作为计算基准外,其他均应按照名义本金的全额作为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的计算基准。

具体来看金融机构外汇风险准备金(利率为0)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额=上月远期售汇签约额*外汇风险准备金率

二、政策信号2

:易纲再次撰文,释放几个信号

央行行长易纲在《中国金融》上再次撰文“金融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释放了几个信号,考虑到表述较为简单,这里不再进一步分析:

(一)虽然2020年以来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全部接近或进入零利率或负利率区间,但负作用大,中国尽可能长时间实施正常货币政策。

(二)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防止经济过快下行与风险集中暴露相互叠加,防范金融市场异常波动。

(三)高风险金融机构和金融集团债权人既有国有也有民营,既有内资也有外资,处置相关风险时,坚持对各类产权一视同仁,不搞例外、不开口子,依法平等予以保护。

(四)出现重大金融风险后,问题机构的股东必须首先承担损失,股东权益清零后依然存在缺口的,由相关大债权人依法分摊。

来源:任博宏观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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