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驾车出游发生车祸,谁担责?

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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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中秋小长假要到了道路交通拥堵和事故风险加大相约驾车出游的朋友们如果发生车祸,怎么办?

相约出游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包括相约步行出游、相约各自驾车出游、相约一同驾车出游、相约搭乘其他公用车辆出游、相约包车出游等诸多情形,而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

一起来看案例

2020年9月,邵某、夏某、邓某三人在相约一起在九华山游玩。夏某因感觉疲劳,故要求邵某驾驶车辆。邵某驾驶轿车因车速过快,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车辆径直冲下山崖,造成邓某死亡,夏某和邵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严重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不负事故的责任。邵某驾驶轿车所有人为夏某的妻子单某,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死者邓某的父母遂将邵某、单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100余万元。法院认为邵某临时帮助夏某开车构成“帮工关系”。

肇事车辆虽登记车主为单某,但单某从未主张过该车仅为其个人专属财产,其夫夏某应同样有管理使用支配权。夏某使用该车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登记车主承担。

夏某与邓某事前虽并不熟识,但其与邵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其自告奋勇开自家的车与朋友一同游玩也不悖情理。无论是邵某主动要求驾驶还是夏某主动请求代驾,均不改变其代驾的性质。

夏某与邵某达成一致意见换由邵某代其开车时,双方对代驾费用及风险责任如何承担并无约定,只能认定是无偿代驾,符合事实及帮工的法律特征。因此,车主单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邵某对造成事故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其应与车主共同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相约驾驶同一辆出游出游,驾驶者对于同乘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注意义务,若因驾驶者过错引发单方事故造成同乘人员遭受损失,驾驶者构成侵权,应当予以赔偿。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实际驾驶人应他人要求帮助驾驶机动车,构成帮工关系,无偿提供帮工致人损害,由被帮工人赔偿,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借用或者租赁他人车辆出游的情形,车主只有存在过错时,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交警提示:牢记美景与风险并存,情谊与责任共担。相约出游前请做好充分的安全保障,加强安全意识,尽到必要的合理的注意义务。

本栏目观点由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律师事务所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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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宜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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