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无公告等材料 复议机关确认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张先生是重庆市A县B村村民,在该地经营着一家养殖合作社。由于B村进行大面积的拆迁工作,因此张先生的养殖合作社也面临着拆迁。但是,令张先生意想不到的是,此次拆迁工作却事先没有任何的通知相关部门也未出示任何手续。张先生通过网络查询,了解到征地要有征地公告等材料,但具体情况张先生并不了解,为此,张先生通过电话联系到了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的杨小燕律师,通过杨律师的讲解,张先生茅塞顿开,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张先生决定委托凯诺律师事务所的杨小燕律师及时祯奎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办案掠影】

  为了更好的了解张先生的情况,两位律师亲自到重庆对此次征地工作进行了解,通过对张先生养殖合作社走访,对此次征地工作有了初步的了解,两位律师得知有关部门并没有张贴、出示过任何关于征收土地的有效文件。

  为了更好的维护张先生的权益,查清此次征地的相关情况,两位律师所掌握的材料是远远不够的。为此,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张先生于2017年8月15日通过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A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张先生所经营的养殖合作社所在区域征地的相关立项备案、批复等文件。但直至法定期限已过,张先生仍没有收到A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答复。

  多年的执业经验让两位律师懂得时间对于每一位被征收人的珍贵,为了尽快获取相关信息,更好的进行下一步的维权工作,两位律师指导张先生向A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上一级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程序,请求确认A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对张先生的申请履行公开义务。

  然而,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答复中,却声称张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的要求不明确具体,无法对张先生申请的信息进行公开,且称其曾在收到申请后,于2017年11月6日电话与张先生的代理人杨律师进行了联系,要求张先生重新提交明确具体的信息公开申请。但A县发改委并无证据证明其所述的情况。最终,因为A县发展和改革委在复议期间对张先生作出了答复函,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复议决定:确认A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法定期间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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