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小区公共收益归业主所有

业主委员会委员如何选定?公共收益属于谁?停车费如何收取?8月25日,随着宜昌市人民政府网站正式发布《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物业管理将进一步走上法治化轨道。《办法》的宣传与实施,也将助力基层治理、社区和谐。

业委会候选人由筹备组确定

未交物业费不得作为候选人

《办法》指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依法确定,审核后对全体业主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遵守管理规约的;未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的;欠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的费用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在物业区域内进行违法建设,侵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同时,《办法》规定,除《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外,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阻挠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小区公共收益归业主所有

共有停车位收费由业主决定

公共收益到底到底归谁所有?《办法》明确,小区公共收益属于业主所有,不得存放在个人账户,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存放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部位设置的车位,其设置、使用、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约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变相销售。

利用业主共有部位设置车位,收取的停车费包括场地费和停车服务费。场地费扣除必要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可以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服务的其他需要。其收支情况由业主委员会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提倡物业区域面向社会提供“错时停车”服务。

调整物业费应由业主同意

指导老旧小区建立自助物业

物业费收取多少,一直是市民们关注热点。《办法》明确,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发改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制定。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双方自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调整或变相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提前15天在物业区域内按栋公示拟调价方案及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签订协议。

对于尚未引进专业化物业服务的老旧小区,《办法》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业主自愿、分类定级、服务基本、保障民生的要求,指导建立自助物业、公益物业等多样化服务模式,逐步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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