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我省试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2个工作日内赔付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8月1日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将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合同,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有效索赔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依法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共同出台该《意见》。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供的保证其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支付义务的保险。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合同,并将已经生效的保单提交“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备案后,视同已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等形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选择现金形式缴纳的,应当存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应当等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保证期限原则上为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延后12个月。

投保人和保险机构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需要动用保证金的,根据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和程序办理,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有效索赔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依法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保证保险合同期内,工程项目出现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通过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等形式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激励约束作用,建立费率浮动机制。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实施差别化费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采用保证保险代替现金保证,引导企业与保险机构加强联系合作。对企业提供虚假保证资料或虚假保单,或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并积极引导保险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记者了解到,工资保证金制度已经实行了多年,是预防和解决企业发生欠薪的保证性资金。在工程建设领域,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来缴存工资保证金,发生欠薪时,经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或者是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清偿。

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意见》,首次提出“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2016年10月,经保监会备案同意,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这一农民工专属保险条款正式设立。

在工资保证金制度中引入保险力量来化解农民工工资风险。 建设、施工单位是主要投保人,投保保证保险以免缴工资保证金,可以减轻企业负担,节约资金成本;同时,也能有效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

来源: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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